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风热线”第二期节目内容-澳客app下载官网

来源:   发布机构:阳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 2014-04-28

   一、王先生:我想在佛山买台二手车,想问一下可不可以转返阳山?
   文伟清中队长: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清府通[2013]30号)规定,我市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俗称国四标准。你买的机动车如果符合国四标准,就可以转入我市,如果不符合,就不能够转入。你购买的车符不符合国四标准可以到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查询。
   王先生: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文伟清中队长: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你在外市购买二手车转入阳山,首先你要到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带齐车辆档案及上述资料到转入地车管所申请转入登记。
   二、卢先生:我有台货车,用了十几年已到报废期,怎样办理报废手续?
   文伟清中队长: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你如果要报废机动车,就先交售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之后的手续可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我市机动车回收企业是清远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横荷新华侨中学斜对面。
   三、梁先生:我早几日刚刚购买了一辆小车,我想问下车辆购置税去哪里购买?购买时应该要带齐什么资料?
文伟清中队长:请带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到阳山县国家税务局购买车辆购置税;如果你购买的是进口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大中型客车,请带齐上述资料到清远市国税局办理。
   四、何先生:我有个亲戚出了交通事故,但因为私了不成,过了几天才报警,想问一下责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唐志军指导员:《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这里补充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李先生:我想了解下交警执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谭建明副大队长:交警执法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或货运车辆超员超载的;
   (5)机动车有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违法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六、陈先生:我上个月10号给交警开了一张罚单,请问我现在去交罚款需要交滞纳金吗?滞纳金是点样计算的?
   谭建明副大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公安部于2009年4月1日出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其中一条为“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未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旦延迟交纳罚款,就可能出现加处的罚款数额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情况。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纳的。公安部公布的《规定》中,增加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这就是说,“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滚雪球”现象将从2009年4月就终结了。
   七、张先生:听说现在到电子警察及违法处理窗口开具处罚决定书后,直接刷卡交钱,不用拿票据回去撤销,是不是真的?
谭建明副大队长:是真的。凡是通过pos机或者到非税代收银行柜台缴纳的交通违法罚款,其违法信息将被系统后台自动对账,无需群众再返回交警部门录入相关缴款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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