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阳山县认真贯彻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
阳山县纪委、监察局将《暂行规定》贯彻到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副科以上单位,要求各单位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暂行规定》精神,乡镇要将《暂行规定》精神延伸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要做到四个不准:
(一)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
对违反暂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县纪委党廉室)